关闭

举报

  • 提交
    首页 > 城乡供需 > 日常供需 > 人找车 > 正文
    购物车
    0

    @长治人!重磅!最新!社保好消息!

    从现在做起     2018-10-30 11:58:43     浏览:4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从现在做起
    级 别
    贡献值
    免费发布 注册会员 点击查看电话号码
    【小城故事】@长治人!重磅!最新!社保好消息!


    长治生活向导 今天

             还有不到3个月明年元旦起我们的社保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务院发话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1、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必须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确保社保现有征收政策稳定,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绝不允许擅自调整。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

    随后,人社部发文

    要求不追缴社保欠费

    这对于企业来说

    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现在国务院明确强调严禁地方自行对企业历史社保欠费进行集中清缴,这对存在社保欠费的广大企业来说,无疑是给其吃下了一颗定心丸,避免清缴社保欠费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需要清楚的一点是,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社保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并不等于企业的社保欠费就一笔勾销。

    也不是说不对企业社保欠费的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加以惩治,而是指,等企业渡过眼前的难关之后,再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企业社保欠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科学出台追缴政策,避免因为社保欠费问题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

    划重点:

    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追缴社保。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

    2、关于社保缴纳的4个提醒


    1、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是无效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作为无效协议,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然应当承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2、员工不想缴纳社保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所以,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是无法规避的。所以只要你与正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单位就必须为你缴纳社保,当然伴随着你也要根据规定缴纳社保。

    3、企业不能放弃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

    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公司不给你缴纳社保,你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无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劳动者都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立案或到当地社保中心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

    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人社部制定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liaoyin@mohrss.gov.cn或jiangshiping@mohrss.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29日。

    人社部拟要求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5、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黑名单后规定:

    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打赏捐赠
    0
    !我要举报这篇文章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村网通立场。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